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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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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嘘寒问暖,没有儿孙绕膝,老人为让儿女常回家看看,不得不走上公堂。但苦于无法可依,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伤透脑筋。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新通过的出入境管理法等一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法规正式开始施行。从此后,儿女若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那么,到底多久回家一次才算“常回家”?如何监管?新法实施引起各界高度关注。

 

       昨日,中国首例精神赡养案在江苏无锡落锤,法院判被告人定期看望老人,至少每2月探望1次。

 

“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昨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该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老龄化到来催生立法

 

       新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此条款,支持者认为将“常回家看看”入法既强调了伦理道德的正义性,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体现了法的善意。反对者则从可操作性方面提出了不同看法。

 

       河南省高院刑四庭审判长刘改华透露,本次对1996年制定的老法进行修改,最大背景就是人口老龄化。修改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6章50条扩展到了9章85条,总体来看,修改幅度较大。新增条款内容多数属社会服务和宜居环境等方面。新法增加了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同时也强调了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作为子女赡养人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抚慰,照顾老年人特殊需求的义务。

 

 

1怎样叫“常”?怎么算“看”?

 

       “咋样叫‘常’?一周一次?一月一次?还是半年一次?”“‘看看’该怎么看?带钱还是带水果、营养品,还是什么都不带,回来一圈扭头就走?”“如果一周一次,那是不是说全国很多在外打工的孩子都违法了?”……网络上铺天盖地出现网友新一轮的质疑。

 

       “就算是老人与子女为此发生了纠纷,怎么来取证,如何制裁都是问题。”市民李建民的儿子是个北漂族,平日工作忙,很少有时间回家,“他为了我们家里生活更好出去的,不能“常回家看看”就说他不孝顺啊。”

 

       众多网友提出,如果子女不常常回家看看算违法,那么建议供职单位如果不放员工探亲假也要一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条款中明确的“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如何保障?是按照工龄还是按照级别计算探亲假休假天数和休假周期?怎样保证探亲假是被用来探亲而非挪为他用……

 

       此外,大量在异乡打工的网友认为,远离家乡打拼,要常回家的成本太高,期盼用人单位能 “带薪休假”,让回家看看真正落到实处。

 

2看望频率、质量如何定性定量?

 

       记者发现,在微博上掀起的这股“常回家看看”争议中,网友中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是 “立法初衷好,但实际操作难”。比如,对于看望的频率,看得好不好,如何界定和量化?如果违法,怎么处罚

有网友调侃,“是不是以后回家探望老人要准备个小本子,让爸妈敲章,并记录下时间? ”

 

       还有观点认为,看望老人是否也要分年龄层而视,60岁、80岁、瘫痪老人,不能一概而论。

 

“看望”入法更多是倡导而非惩罚

 

       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刘春律师表示,孝敬父母不能只靠法律,“看望”入法更多的是倡导而非惩罚。

 

       “对于看望的频率法律规定得太具体也不现实,用法律硬性规定看望的时间、频率在实际操作中同样难以执行。”刘春律师曾经参与了北京市养老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工作。“当时,我们对养老院的老人进行过调查,子女探望的频率平均每周一次,这可以说是大家对‘经常’的一种普遍理解。‘经常’虽然模糊,但也不是毫无标准。”

 

       刘律师认为,在司法时间中,“经常”作为标准并不会有什么操作难题。就像夫妻离婚案件中判决孩子探视时间的问题上,法律也没有特别细化的规定,但法院一样可以通过自由裁量和现实情况去掌握。

 

       记者还发现,虽然法律规定了经常看望问候的义务,却没有规定罚则。这有法无罚的条文如何执行呢?刘律师说:“对于不孝敬老人的后果更多的不是来自于法律的惩罚,不经常看望问候父母,伤害了父母的心,造成永远的遗憾和心里的愧疚,这才是最大的惩罚。”

 

不尽赡养义务单位督促其履行

 

       对比1996年制定的《保障法》,新修订的《保障法》从6章50条扩展到9章86条,新设3章、新增38条……这种“脱胎换骨”的修订到底新在哪里?

 

       事实上,此次《保障法》的修订亮点颇多,为老人带来了一系列的利好。比如对“不孝子”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俗话 “清官难断家务事”,由于外界难以介入,许多老人投诉无门。针对这一现象,《保障法》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有了这一条,今后相关组织、社区组织进行监督就能及时介入,在帮助老人解决家庭难题时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在社会优待方面,《保障法》明确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新法从5方面保障老人权益

       此外,修改后的法律从老年人晚年生活所面临的风险和难题入手,关注吃饭、住房、看病等5方面。

 

吃饭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生活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疾病风险:

长期护理保障逐步开展

       为有效应对老年人可能面临的失能风险,法律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法律还规定,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服务需求:

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法律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法律还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在养老服务管理方面,法律明确,各级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住行方便:

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环境

       为了给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修改后的法律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出明确规定。法律专门设立“宜居环境”专章,旨在着力解决老年人的住和行的问题。

 

社会参与:

丰富老人精神文化生活

       老有所为才能老有所乐。为此,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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